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进步,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济南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绿色发展研究院章程。
第二条 济南大学绿色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绿色发展研究院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研究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行使研究院学术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研究院领导等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优秀青年教师,人数一般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构成。其中,担任研究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委员人选在考虑学科、专业代表性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在研究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中本研究院党政领导一般不得超过1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具体负责处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与增补,采取民主推荐和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大局意识,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提升研究院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五)了解研究院情况,熟悉研究院学科、教学和科研规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累计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研究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研究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研究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研究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及资源的配置方案;独立运行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研究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研究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研究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须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研究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研究院聘岗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工程选拔培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须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本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研究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研究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研究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或专委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论即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订本章程须由院长或1/3以上委员提议。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研究院教职工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